农机公司的代理人对机械制造公司的答辩意见表示同意。同时,称其公司在销售此微耕机时对厂家资质进行了考察,对产品的质量也进行了严格的检查,已经尽到义务,故不应承担责任。关于离合线的问题,机械制造公司指出:离合线属于易损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应经常进行检查、更换,原告在没有举证证明其没有更换过其他厂家的离合线情况下,不能说发生断裂的离合线就是我方销售的产品。
听了两被告的意见,坐在原告席上的老周显得很无奈,他时而沉思,时而用手摸摸自己的右小腿处空空的裤腿。由于发生事故时只有老周一个人在场,所以在法官的要求下,老周又将当时事发的经过讲了一遍。但两个被告听了之后,均表示不能认同,一口咬定“如果是正常操作,腿不可能会卷入。”
由于双方争议较大,法官调解不成,宣布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