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老周认为,该事故给他一生造成了极大的财产损失和精神痛苦。农机公司和机械制造公司生产与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离合线属三无产品,变速箱有严重的质量问题,两公司应负连带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者赔偿医药费、假肢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78293.2元。
微耕机生产厂家机械制造公司的代理律师答辩称:发生事故是由于原告没有正确使用微耕机所致,与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我公司生产的产品具有合法资质,不存在质量问题,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此事。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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