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局委托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发现该B型采棉机主机架断裂和主副机架部位出现裂纹系设计缺陷所致。随即,先后4次约谈A农机生产企业,要求对其2011年至2013年内生产销售至我国的194台B型采棉机实施缺陷召回。经过艰苦谈判,A企业向新疆局正式提交了B型采棉机产品改进计划和整体解决方案报告,首次书面承认其产品存在设计缺陷,承诺最迟在2015年棉花采收季开始前对194台B型采棉机全部实施缺陷改进召回,并对2011年至2013年生产的所有B型采棉机大梁提供终生质保。
三、推荐理由
首先,新疆局在进口农机检验监管工作中以“技术执法”坚定执法地位为基础,以服务民生及“三农”问题为重点,以“依法治检”引导外企遵守中国法律为导向,为我国进口采棉机用户挽回巨大经济损失(涉及召回的进口采棉机金额高达7.4亿元),受到质检总局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表扬。以此案为基础,向质检总局作了关于新疆进口农机检验监管情况专项总结,提出了一系列工作建议,如质检总局与农业部加强顶层设计、研究缺陷农机召回制度及程序、出台进口农机检验监管规范、组成进口农机专家委员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