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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手机械设备\旧机器\旧机电产品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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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4-04-10 16:55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产品区域: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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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保证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安全质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对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机械安全、电气安全、环境保护、食品卫生、劳动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国家对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实施备案管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进口旧机电产品不予备案。进口旧机电产品未经到货检验或者经到货检验不符合我国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不得销售、安装和使用。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
是指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合同签署之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统称备案机构)申请货物登记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的活动。
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检验检疫机构对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实施装运前预检验和到货检验,并以到货检验为准。对需要实施装运前预检验的,备案机构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
装运前免预检验备案书:对不需要实施装运前预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免预检产品),备案机构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预检验证明书》,实施到货检验。

装运前预检验:
是指进口旧机电产品在启运港装运之前,由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装运前预检验机构依据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对旧机电产品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项目所进行的初步评价。
到货检验:
是指进口旧机电产品入境后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监督管理:
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用货单位销售、使用旧机电产品活动全过程的管理。

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
为了对部分自由进口的机电产品的进口情况进行监测和统计,商务部负责全国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的管理工作,并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进口自动许可机电产品目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简称为地方、部门机电办),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的管理工作。
进口属于进口自动许可的机电产品,进口单位在办理海关手续前,应当向商务部或其授权的机构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
列入《进口自动许可机电产品目录》的机电产品分为商务部办理的机电产品、地方机电办办理的机电产品和重点旧电机产品;也可分为招标产品和免招标产品。
万享可提供以上各种级别和类别的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之代办服务。
招标产品及免招标产品:
为了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和资金使用率,保证招标投标质量和产品质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国际招标投标竞争机制和评标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称《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制订《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商务部是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的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协调全国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投标工作,制定相关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公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范围;审定国际招标机构资格;承担国家评标委员会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监督、协调本地区、本部门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
凡申请进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招标的机电产品,进口单位应当在签订合同之前进行招标。


需招标产品:
(一)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中进行
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具体范围见附件一;
(二)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三)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融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四) 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以下简称国外贷
款)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五) 政府采购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六) 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免招标产品:
上述所列招标范围中,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国际招标:
(一)国(境)外赠送或无偿援助的机电产品;
(二)供生产配套用的零件及部件;
(三)旧机电产品;
(四)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五)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的机电产品;
(六)供生产企业及科研机构研究开发用的样品样机;
(七)国务院确定的特殊产品或者特定行业以及为应对国家重大突发事件需要的机电产品;
(八)产品生产商优惠供货时,优惠金额超过产品合同估算价格50%的机电产品;
(九)供生产企业生产需要的专用模具;
(十)供产品维修用的零件及部件;
(十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不适宜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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