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 耳 材 料 科 技 声 明 , 在 产 品 储 存 完 全 符 合 上 述 “ 储 存 ” 条 款 中 的 要 求 并 恰 当 处 理 的 情 况 下 , 该 产 品 在 运 输 单 证 上 说 明 的 运 输 之 日 起6 个 月 内 符 合 上 述 “ 规 格 或 特 性 数 值 ” 条 款 中 说 明 的 规 格 或 特 性 数 值 ( 根 据 情 况 适 用 ) 。
如 产 品 超 过 上 述6 个 月 的 期 限 并 不 意 味 其 不 再 符 合 规 格 或 特 性 数 值 中 的 设 定 值 。 但 是 , 拜 耳 材 料 科 技 建 议 对 自 运 输 日 起 超 过6 个 月 的 产 品 在 使 用 前 进 行 测 试 , 以 确 认 其 是 否 仍 符 合 规 格 或 特 性 数 值 中 的 设 定 值 。 拜 耳 材 料 科 技 对 自 运 输 日 起 超 过6 个 月 的 产 品 不 做 任 何 承 诺 , 也 不 对 其 不 符 合 规 格 或 特 性 数 值 中 的 设 定 值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和 义 务 。